电池重金属(US Public Law 104-142及2006/66/EC)
美国电池指令US Public Law 104-142(HR2024)
美国是在废电池污染管理方面立法相对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其立法主要针对镉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所有其他种类蓄电池、含汞电池等。另外,美国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而且建立了多家废电池处理厂。
《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法》
1996年颁布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法》(US Public Law 104-142)于
> 禁止在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添加汞;
> 分阶段禁止使用含汞电池;
> 生产适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处置的氢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 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
这部《管理法》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
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电池生产商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对运输、收集、储存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志愿厂商投资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电池,鼓励新型电池的研究、生产。《管理法》规定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电池,以及无法拆卸或不便拆卸电池的用电器具。具体规定:
(1) 禁止销售有汞碱锰电池(钮扣碱锰电池允许含汞量为每只电池不超过25mg);
(2) 禁止销售含汞碳锌电池;
(3) 在美国禁止使用钮扣氧化汞电池;
(4) 禁止销售任何氧化汞电池,除非该电池的制造商明确标示电池回收处,电池回收点必须经联邦、州、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从事接收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
《管理法》还规定了标识的内容和式样。合规格的电池、充电产品及其包装上均需要贴上国家统一使用的标签(如图)。可充电池的外表上须贴上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任意丢弃,须妥善处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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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
电池指令目标在于禁止市场上贩卖超过有害物质浓度限制的电池及蓄电池,且妥善回收、处理、再利用废弃的电池与干电池。
将所有电池及蓄电池,不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质组成或用途,均纳入其管控范围内。但国防、军事、航天等用途之电池不纳入其中。
该指令对上市电池及蓄电池有害物质含量做了以下要求:
种类 |
限制物质 |
限值要求 |
备注 |
电池及蓄电池 |
汞(Hg) |
0.0005% |
不论是否装置于电器内 钮扣型电池除外,其含汞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 |
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 |
镉(Cd) |
0.002% |
用于紧急照明或警示系统、医疗设备、手持式无线工具除外 |
此外,还对废电池的回收率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电池类型 |
回收率 |
日期 |
电池类型 |
再利用率 |
所有废旧电池 |
25% |
截止到2012年9月26日 |
普通电池 |
50% |
45% |
截止到2012年9月26日 |
铅酸电池 |
65% | |
镍镉电池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