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源之星EnergyStar认证
标签名称:能源之星(EnergyStar)
执行机构:美国环保局(EPA)
执行类别:自愿性标签 ENERGY STAR能源标识计划是由美国环保局(EPA)于1992年发起,旨在帮助消费者选购更高能效的电器产品,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与美国能源部(DOE)主管的EnergyGuide强制性能效标签计划有所不同的是,ENERGY STAR是一项自愿性能效标签计划。其显著的效果是帮助消费者购买到具有更高能量效率的电器,而其最终目的在于降低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能源之星”标识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它不仅在美国本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节能标志,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特别是2007年7月实施的代表计算机节能领域先进标志的“第四版计算机能源之星标准”使其成为节能产品的市场导向。加贴“能源之星”能效标签成为美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影响范围最广、实施最为成功的一种能效标识制度。贴上了“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就标志着它已经获得了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认可的能耗指标,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签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联邦政令,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已经粘贴有ENERGY STAR标志的电器,其能量利用效率通常超出联邦能量效率标准的15%,有的甚至高达110%。此外,它还控制电器待机状态下的耗电量。电器购买者可以从中得到的保证是,附有ENERGY STAR标志的电器与其他没有该标志的电器相比,具有更低的运行成本。 适用的电器产品:
◆家用电器:如电冰箱、空调、洗衣机、洗碗机、减湿器等;
◆家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录像机、无绳电话、DVD产品等;
◆加热和制冷设备:如热泵、锅炉、中央空调等;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等;
◆照明设备:如紧凑型荧光灯、出口指示灯、吊扇等;
◆工业及商用产品:如变压器、电源、商业用煎锅、商用冷冻机等;
◆大型商业建筑物及新建的住房、门窗等。概括来说,能源部(DOE)主管的黄色的EnergyGuide强制性能效标签一般用于比较一款电器型号的能量利用效率以及其运行成本,而由环保局(EPA)主管的ENERGY STAR自愿性能效标签计划则在降低排放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下致力于帮助消费者选择更为高能效的产品。